Archive for 外汇管理局

外管局正研究扩大商业银行的QDII投资范围…

Sunday, August 24th, 2008

金融界网站3月29日讯 外管局29日称,正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研究扩大商业银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的投资范围,并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允许证券公司从事QDII业务。 据外电消息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在上海举办的一个论坛上表示,目前中国的QDII业务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有一些问题,首批QDII的募集情况不甚理想,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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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邓先宏:“双防”下外资银行应增强大局意识…

Friday, August 22nd, 2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昨日在上海参加“第二届外资银行高峰论坛”时表示,在今年实行“双防”的宏观调控形势下,外资银行应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处理好自身发展和整体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所谓“双防”,即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转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 邓先宏表示,当前外汇持续大量流入、国内流动性充裕,给银行业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机会,但也容易加剧信贷扩张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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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及人文环境…

Friday, August 22nd, 2008

 行政服务及人文环境  投 资 企 及 业 设 流 立 程外资  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报环保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具有环保资质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市质检局法人机构代码领取赋码通知,报外经贸局批准设立,报市外经贸局领取省政府批准证书,报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报市质检局领取机构代码证,报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相关银行开设外汇资本金、经营帐户、人民币帐户,报县财政、税务部门办理财政及税务登记证,报连云港海关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报国家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  进出口程序  进口程序  签订进口合同——从出口方取得相关单据——报关、报检(仅限法检商品)——完税(免税商品除外)——提货  出口程序  签订出口合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管理局)——报检并领取货物通关单(商检局)——报关并领取海关加盖放行  报关单(海关)——收款并结汇(具有外汇经营权的商业银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管理局)——退税(国税局)  软环境建设情况     1、优质的审批服务。东海县设有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县工商、环保、国土、税务、建设等部门联合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办事限时制、服务承诺制,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审批等一条服务。     2、优质的生产服务。东海县对投资过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安全生产外的各类检查,必须报经县软环境办公室同意。     3、优质的治安服务。东海县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过3000万元实行挂钩制度,明确一名所在地班子成员和一名警务人员随时为企业服务。     4、优质的生活服务。东海县实行客商投资服务绿卡制度,凡在东海投资的客商由东海县政府颁发投资服务绿卡,在东海境内车辆免检,免收过路、过桥费,客商子女在东海就读享受本地人待遇,可以随意选择学校,免收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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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试水非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

Thursday, August 21st, 2008

京沪试水非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 徐东胜(北京未来巨人)转载 http://bjwljr.blog.hexun.com/22312292_d.html 2008-08-21 07:23 来源:转载文章 记者 高改芳 上海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境…[阅读全文][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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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扩大信托定位 大资产管理雏形初现…

Thursday, August 21st, 2008

QDII扩大信托定位 大资产管理雏形初现 "这个<办法>的出台,更加体现了信托业未来的定位是一个以信托制度为支撑,以信托平台为载体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4月11日,国内知名金融信托专家孙飞博士告诉记者。 孙说的<办法>,指的是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10日共同发布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办法>里,信托公司也正式继商业银行之后,获准加入QDII"阵营"。 在孙飞看来,<办法&g…[阅读全文][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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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

Thursday, August 21st, 2008

我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经济主体参与对外经济交往活动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求逐步增加。外汇管理政策始终坚持促进社会经济主体贸易投资活动便利化的原则,尤其是随着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主要矛盾已由过去的外汇短缺转变为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外汇管理政策更是加大了对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的支持力度。    一、企业经常项目持汇: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中资企业除部分代收、暂收待付等明确规定的外汇收入可开立账户予以保留外,其余都要求进行结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全球经济的相互融合,在外汇资源逐步充裕的情况下,我国不断改进放宽企业开户限制,允许企业越来越多自行保留外汇收入。2007年8月,外汇局宣布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外汇,企业自由使用、支配自有外汇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目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框架可概括为:所有境内机构都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所有境内机构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保留外汇的数量。    在具体业务中,企业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前应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登记基本信息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到商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具体办理开户手续时,企业需提交开户申请书,包括开户企业的基本业务情况介绍、申请开户原因、拟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币种、联系人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经常项目用汇:基本得到满足    我国从1996年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对交易活动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确定交易性质的真实性。    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时,企业向银行提交合同、海关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后,就可对外支付外汇。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进口付汇数和海关报关数进行核对,即核销管理,来检验企业货物贸易活动的真实性。为便利企业,外汇管理部门逐步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为主向非现场核查监管、由对具体交易行为监管向对交易主体监管转变,并通过提升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核销业务网上办理和电子化监管,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中,企业的外汇支付没有任何限制,如果自有外汇不足,即使实际交易尚未发生,也可以提前购汇汇出。    服务贸易项下,由于多为无形交易,则要求交易者提供相关商业凭证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其中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审批或登记的交易在支付时还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或登记文件。实践中,服务贸易种类繁多,现行法规主要对经常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明确规定了银行审核所需要的凭证;对于那些法规没有明确的,则根据交易额度大小分别授权银行或当地外汇局审核,也就意味着一定额度内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支付可完全直接在银行完成,给予企业最大程度的付汇便利。    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按规定直接向银行购汇支付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不断简化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手续,促进境外投资发展。目前,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等多种渠道获得,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利润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外汇局也先后取消了境外投资资金风险审查和购汇限制,企业可根据项目审批情况自主决定用人民币购汇的金额,而且企业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后还可先行汇出。各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审批可直接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完成,为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针对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特点和管理要求,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登记和补登记的手续也更为简化。便利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及时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在具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时,境外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1000万美元以下的,可根据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授权的中心支局办理。在办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及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境内投资主体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    四、企业外汇资金运用:按规定可相应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余缺;境内成员公司可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可集合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跨国公司还可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试点,包括:一是进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即跨国公司通过外汇集中账户统一为其境内成员公司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成员公司的外汇账户仅用于零星支付。二是进行经常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由跨国公司下属境内成员公司自行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当成员公司收妥资金后,向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上划外汇资金。成员公司需对外支付时,从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下划外汇资金。以此提高跨国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而当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时,可按规定延期调回,留在境外运用。    五、个人用汇:满足大多数的外汇消费和投资需求    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年购汇额度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即可办理。即使超过5万美元的用汇需求,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个人仍可在银行办理购汇。这基本满足了个人境外求学、就医、旅游、购物等用汇需求,应该说不会存在汇兑限制。即使在个人贸易方面,也参照对企业贸易有关的外汇管理,对个人的外汇资金使用和持有予以充分支持,个人可开立结算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可全额购汇用于贸易支出等,不受年度购汇总额限制。个人还可通过购汇或用人民币直接来购买QDII相关产品来实现个人财产的多种资产形式配置,提高收益,分散风险。而且,境内个人以人民币购买QDII产品的金额,不计入居民个人的年购汇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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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

Thursday, August 21st, 2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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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Wednesday, August 20th, 2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务院2006年11月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现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等资格,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阅读全文][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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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将有“两替店”…

Wednesday, August 20th, 2008

2008年08月21日 07:18:5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大中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 出国旅游时在国外随处可见的“两替店”将出现在京城。据《北京晚报》报道,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经过外汇局批准后,可以自主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北京和上海率先成为开展此项特 许业务的两家试点城市。     北京通济隆丰盛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颁发的“特许货币兑换”铭牌,成为首家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试点企业。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范围是:(1)年度总额内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兑入或兑出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2)年度总额内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兑入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个人办理无结汇水单的兑回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资格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自主决定提供兑换服务的货币币种。其兑换币种的外汇牌价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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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改新政-汇发[2008]30号…

Wednesday, August 20th, 2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8]30号(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8]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阅读全文][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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